悦邻人人播平台禁发商品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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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器、仿真枪、管制器具类

1、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及其制作方法
2、管制类刀具、弩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3、其他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4、枪支、弹药、军火及管制器具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 的衍生工艺品及书籍信息等。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烟花爆竹除外)。
2、剧毒化学品。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5、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6、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7、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三、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 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 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四、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 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 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 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 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 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 样的邮品。
5、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 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 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7、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8、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 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原味内衣及 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七、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 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级以上 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 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 品。
5、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捕杀设备及配件,如捕鱼器等。
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 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8、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八、药品、医疗器械类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 品(本项第4类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认定的假药、劣药。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夕卜。
3、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 的医疗器械。
4、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 销售的兽药。

九、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金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 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
5、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 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6、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7、为完成党政工作、学术研究、学业任务等提供违规服务。
8、金融咨询及相关服务。
9、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 利的服务。
10、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1、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 及服务。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仿制人民币及与人民币相关的商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6、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
7、发布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8、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9、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外币汇兑服务。
10、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1、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2、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3、发布未经授权的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4、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15、未经工商注册、出版时未进行备案的存储设备。

十一、虚拟类

1、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 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7、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8、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9、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
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0、未经平台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或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

十二、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3、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4、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5、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6、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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